贷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银行可以停止发放贷款并清偿贷款本金:
1.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有违法乱纪行为,受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中途退学、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4.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5.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6.被宣告失踪、死亡、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
借款学生使用助学贷款完成学业后,应重视自身信用,按时归还贷款。
每年毕业离校60日前,学校会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经办银行会派人上门服务,为借款学生讲解还款有关事宜,并解答借款学生的咨询。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减轻家庭困难学生的还款负担,从2006年起,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国家代为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