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制发了《关于修改(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对原来文件中有关学生贷款额度和享受贷款学生的比例的条款进行了修订。经修订后的规定为:
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最高数额,由学校根据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水准或本校学生学习、生活费用的基本需要研究确定。
学生在获得奖学金后如生活仍有困难,可以申请贷款。其申请贷款的数额,由学校在贷款和获得奖学金的两项之和能够保证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费用基本需要以内掌握。
享受贷款的学生比例,由学校根据本校本、专科学生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数,在规定的贷款经费总额内确定。
各高校学生贷款实际最高额度一般在每年1000元以上。
2014年7月25日,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25日联合发通知,将贷款增至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上限将达到12000元。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同一学年不得重复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还款期限: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违约后果如下
1、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2、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3、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4、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