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社会因生产力和生产工具的落后,土地属于氏族公社集体所有。
奴隶社会随原始农业转变为传统农业后,土地所有制也有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转变为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也把它称为“井田制”。在以宗法制和分封制为主的“家天下”的政治制度下,这时的一切土地属奴隶主国家所有,由国王支配,叫做“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所以此时的土地制度史学界也称之为“国有制”“王有制”。
春秋战国时期,铁器和牛耕出现与广泛使用,大量荒地被开垦出来,各国诸侯、卿、大夫的私田数量不断增多,井田制日趋瓦解。最终在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后,各国也都先后实行了税制改革,使公田、私田的界限逐渐消失,特别是商鞅等在各国的变法,土地从国有向私有转变,这标志着土地私有制的兴起。私田的主人由奴隶主贵族转变为封建地主,土地的耕种者也转变为佃农,从而出现了新的封建土地所有制。
早在西周中期左右土地交易就已经开始出现,只不过土地交易所涉及的群体很小基本是贵族之间,这便意味着贵族已经开始对土地具备拥有权了。
春秋时期,随着铁器的使用、牛耕的推广,联合或集体劳动的重要性大不如前,个体独立经营开始出现并得到发展。
战国时期,秦国的秦孝公为发展图强起用了商鞅,实行了“废井田,开阡陌,授土于民”的商鞅变法,标志着井田制的彻底崩溃和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确立
从此之后我国的社会体制迎来了封建制度,开始了封建王朝制度下周期性的兴替和周期性动荡。在这一漫长的封建专制主义的历史时期,土地制度特别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在不同的时期表现出了不同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