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治隐患。秦国灭六国,并没有给予六国残余势力以相应合理处理,采取完全压抑和剥夺的形式,彻底毁灭,而除了秦国故地,东方六国的残余势力依然在地方占据主导地位,并且充满复国仇恨和欲望,六国并不认同秦国,政治上处于尖锐对立,秦国也不愿意分享一部分政权换取支持认可,双方都没有妥协的欲望,只要秦国统治稍有减弱,六国便趁势而起。
2、另一方面,秦律作为一部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律,不可避免地仍会保留一些过渡性的旧制度残余。例如:俘虏身份为奴隶;某些犯罪者或有关人员籍没为奴婢;奴婢子女世袭为奴;奴隶可以买卖赏赐;主人刑杀奴隶,奴隶无控告权,官府亦不准受理,坚持控告者有罪;这些规定显然有保护和扩大奴隶制残余的倾向。
3、当时的统治者,尤其是秦始皇后期以及秦二世胡亥,对百姓横征暴敛,苛捐杂税众多,徭役沉重,在这样长期艰苦的生活下,人们开始了反抗,最为典型的就是陈胜吴广农民起义,这次起义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农民起义,也是较有规模的一次起义。
1、任何政策的推行都要考虑人民最大限度的承受能力,都不能以破坏社会生产力为代价。
2、秦统一后,虽然灭亡了六国,但是六国的残余势力并没有完全消灭,还有很多隐藏在民间,而秦的统一时间又太短,还没有在人们心中树立起政府的地位,人们没有依附,中央政府强大还不显眼,一旦政府失去控制力,天下大乱的时候,这种残余势力必定会反扑。
3、君主权力的适度制约。秦朝灭亡后,后世君主和思想家深刻反思,在承认君权至上的前提下,如何对君主权力加以适度限制,以防范君权走向极端而失控,以保证君主政治的正常运行。
4、民本思想的有限回归。秦亡充分展示了人民的力量,使统治者对民众的力量重新加以认识,促使君主自我调整治民政策,有利于人民的休养生息和王朝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