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监察制度呈现出以下三方面特点,一是监察制度和考课制度更加法制化,《唐六典》作为官员政书,考课制度作为其中重要内容,让唐朝考课制度更加法制化,增强了官员考核的依据性和权威性。二是考课和监察制度更加具体规范,经过唐朝对监察制度的不断完善,形成一套标准规范,层次明晰,操作性强的监察制度。三是唐朝监察制度更加注重法制性,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官员政绩考核,监察体系更加稳定、公平、公正。
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属于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给事中掌封驳(即复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
宋朝监察机构之多且杂,堪称历朝之最。
一是台官系统。所谓台官,即御史台,宋承汉唐旧制,设立御史台,最高长官御史大夫虚置不授,以御史中丞为台长,以侍御史为副长官,侍御史必兼知杂事,称侍御史知杂事,下属台院、殿院和察院。
二是谏官系统。宋朝沿袭唐制,设有谏官。北宋初年,谏官隶属中书、门下两省,多兼领其他职务。宋真宗天禧元年(1017年)二月,正式设置谏院。
三是封驳机构。封驳制度,是中国古代历史上设列专门官职,对尚未正式起草的诏书封还词头,或对已经起草成文的诏书封还并加驳正的一种制度。它起始于唐,至宋逐步完善成熟。
四是史官监察。宋于门下省设起居郎,中书省设起居舍人,分记皇帝言行,撰写起居注,事实上也对皇帝起到监察作用。
五是直诉机构的监察。宋朝设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军头引见司等直诉机构,凡有关军机重事、朝政阙失、官员过错,许臣民投书陈诉,也对百官起到一定的监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