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湿地保护远不比大气、水污染治理来得急迫,排排座次,资金、人力都很难安排到前面,这样的想法十分偏颇。生态是一个有机整体,没有了生态安全,生物灭绝、灾害频发,哪有高质量的生存环境?期待各地拿出有力措施、投入真金白银,让湿地保护走向春天
这几天,有两个跟自然相关的日子。先是每年2月2日的世界湿地日,再是昨天的立春节气。春天是万物生发的季节,人们也以“逢春”形容事物生逢其时,将有大的发展。然而,从近年的数据看,我国湿地的命运却还没能“逢春”。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全球三大生态系统,被称为“地球之肾”,在世界各地分布广泛。生物多样性非常丰富;可作为直接利用的水源或补充地下水;有效控制洪水和防止土壤沙化;滞留沉积物、有毒物、营养物质,从而减少环境污染;甚至能调节局地气候。湿地的功能的确不少,但它的重要性很晚才被社会所认识。也正因此,大量湿地遭受人为破坏,很多只能从地名中窥见其存在。比如北京的“海淀”“积水潭”“苇子坑”“水碓子”“北洼”,都曾是典型的湿地地貌,如今早已被水泥森林所取代。
资料显示,我国湿地率为5.58%,低于全球8.6%的平均水平,人均湿地面积仅为世界人均的1/5、根据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2003年至2013年,我国湿地面积减少了339.63万公顷,减少率达8.82%。大规模的无序开发建设使许多湿地成为生态“孤岛”,湿地面积萎缩、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已成为我国最突出的生态问题之一。
__年,中央环保督察组第一批对8省区进行督察,5个省区的督察意见中包含湿地破坏的内容,其中,黄河湿地无序开采导致严重生态破坏;呼伦湖大面积湖滨芦苇湿地丧失,草场退化、沙化严重等问题广受关注。而在我们身边,一些根本进不了名录的小湿地同样在加速消失。__年,北京市昌平区都市芳园小区的200亩人工湖被填埋,环保民间组织和业主干脆把“肇事”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与“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了“到2020年全国湿地面积不低于8亿亩”的目标,这在湿地保护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指导5年工作的湿地保护“十三五”规划迟迟不能露面;同时,一些地方的保护条例规定要按照名录管理,可由于湿地管理存在多部门职能交叉等问题,名录难产导致保护缺乏依据。这都让人感觉湿地保护实际工作依旧难与目标相匹配。
令人欣慰的是,__年12月中旬,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对新形势下湿地保护修复作出部署安排,这对于急需“疗伤生肌”的湿地来说,无疑是一缕春风。划分湿地管理事权、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湿地保护成效指标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体系等方针,让湿地保护有了明确的制度安排。
一年之计在于春,很多人期盼借此春风,湿地保护能有一个全新的局面。然而,有人认为,湿地保护远不比大气、水污染治理来得急迫,排排座次,资金、人力都很难安排到前面,这样的想法十分偏颇。生态是一个有机整体,没有了生态安全,生物灭绝、灾害频发,哪有高质量的生存环境?必须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高度重新认识湿地保护的重要性,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都应拿出有力措施、投入真金白银,保护湿地不再遭受破坏与蚕食,让湿地保护真正迎来一个明媚的春天。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公众湿地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湿地保护修复力度不断加大,湿地生态状况持续改善。但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保护和利用的矛盾仍日益凸显,湿地遭受非法侵占、围垦、污染等现象也时有发生,湿地保护立法刻不容缓。为了保护好湿地,从根本上解决湿地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从国家层面立法保护湿地尤为重要。
古往今来,人类逐水而居,文明伴水而生,人类生产生活同湿地有着密切联系。主席在刚刚闭幕的《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上的致辞中指出:中国湿地保护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构建了保护制度体系,出台了《湿地保护法》。中国将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推进湿地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致辞中说到的这部《湿地保护法》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它填补了我国生态系统立法空白,进一步丰富完善了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我国湿地管理进入法治化的新阶段。
我国湿地面积约占全球湿地面积的4%,位居亚洲第一位、世界第四位。我国湿地分布广、面积大,湿地资源的丰富度和独特性在全球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今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湿地保护的法律,是湿地保护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里程碑,《湿地保护法》共7章65条,确立了“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为我国湿地保护保驾护航。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湿地管理司副司长鲍达明:“《湿地保护法》的重要意义就是在于它是从生态系统的角度来进行立法的,而不是从资源的角度来进行立法的。它不是只关注于湿地的单要素资源,比方水、土、生物,而是这些东西的一个集合体,集中表现在生态功能的保护和修复上面,可以说《湿地保护法》填补了我国生态系统的立法空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湿地管理司副司长鲍达明:“我们国家的湿地保护经历了几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摸清家底,夯实基础阶段,这个阶段把基本情况摸清楚了;第二个抢救性保护阶段,主要是建立资源保护地,包括资源保护区,湿地公园等等,把重要的湿地优先抢救性保护起来;第三个阶段,《湿地保护法》今年的6月1号颁布以来,我们国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就是依法来保护国家的湿地。”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公众湿地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湿地保护修复力度不断加大,湿地生态状况持续改善。但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保护和利用的矛盾仍日益凸显,湿地遭受非法侵占、围垦、污染等现象也时有发生,湿地保护立法刻不容缓。为了保护好湿地,从根本上解决湿地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从国家层面立法保护湿地尤为重要。
北京林业大学教授张明祥:“《湿地保护法》的出台也是水到渠成的事情,因为在《湿地保护法》出台之前已经有28个省出台了自己的湿地保护条例和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地方一些成功经验也为保护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特别是十八大以后,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对湿地保护高度重视,通过法律把中央的一些决策部署变成法律制度化,这也是一个势在必行的事情。”
新出台的《湿地保护法》吸取了此前湿地保护管理实际操作中的一些成功经验,在《湿地保护法》中关于“国家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这一点体现得尤为明显。《湿地保护法》明确了占用国家重要湿地需要遵循“占补平衡”原则,并规定“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