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依据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招生政策,承认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政策。
第十三条 按照“新乡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普通类本专科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无专业级差。分配录取专业时,所有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排队,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第一个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录取第二个或第三个等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将由新乡学院调剂到未完成招生计划的相关专业;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做退档处理。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相同者,依次按照语、数、外单科成绩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根据有关省份政策要求,在内蒙古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照“专业志愿排队”的录取规则。实行新高考改革的省份按照该省份2022年招生录取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投档录取模式执行,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相同者,依次按照语、数、外单科成绩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新乡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否则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新乡学院外语类各专业只招收本语种或英语语种考生。其它各专业考生入校后的公共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八条 艺术类、体育类考生,新乡学院均认可相关省份的全省专业课统考或联考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