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须如实填写《个人健康情况筛查表》,对于未按当地防疫要求进行健康筛查或健康筛查结果异常的考生,安排至所在考点备用考场考试,不得与正常考生同考场考试;对于刻意隐瞒病情,不如实报告发热史、旅居史和接触史,以及拒不配合考试期间疫情防控工作的考生,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