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二)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三)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四)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考生及其共同生活居住人员从考前14天至考试全部结束期间不得离开考点所在地,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跨区域流动和聚集,不到人群流动性较大场所,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等,考前连续14天学校(单位)、家庭两点一线活动。
目前因受疫情防控影响及有中高风险区域旅居史等特殊情况,没有在考前14天前返回考点所在地的考生,应立即主动联系考点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