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定义
狭义:罗马公民法
广义:通行于罗马统治的整个地中海地区的法律制度
二、发展演变
1.起源:早期成文法《十二铜表法》
背景:平民与贵族的斗争
制定:公元前5世纪中期,罗马制定十二铜表法
特点:内容广泛,条文明细
影响:审判量刑皆有法可依,贵族对法律的随意解释受到限制,保护了平民利益。
局限:它也保留了一些比较野蛮的习惯法
2.发展:公民法——万民法
(1)公民法
概念:在罗马共和国早期,罗马法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适用范围主要限于罗马公民
(2)万民法
背景:随着罗马的对外扩张,不同民族之间的矛盾显现;商贸的发展,在政治经济活动中产生许多新问题
内容:帝国对行省上层阶级大量授予公民权,对无罗马公民权的外邦人给以适当的司法保障
影响:3世纪,帝国境内自由民内部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不复存在,万民法成为适用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
3.完善:《民法大全》
时间:6世纪
过程:查士丁尼组织法学家,把历代的罗马法加以系统化和法典化,汇编成《民法大全》
作用:标志着罗马法体系最终完成
三、主要内容
1.类型
形式:成文法 、习惯法
结构:公民法 、万民法
2.核心内容
保护私有财产 ;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实质
维护奴隶制度,保护统治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
四、作用
1.维系统治
(1)为国家权力提供法律依据,稳定社会秩序
(2)调整纠纷,缓和社会矛盾,稳固帝国统治
(3)维护罗马帝国的政治、经济统治
2.影响深远
(1)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
(2)对近代欧美国家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重要影响(是现代欧洲大陆法律体系的基础)
(3)近代资产阶级将其作为反封建和巩固资本主义制度的有力思想武器。
三省六部制的确立及其演变
1、三省六部制的确立(隋唐时期)
①三省为中书省(负责起草诏令)、尚书省(负责执行)、门下省(负责封驳审议)
②尚书省下设六部。
三省六部制的作用:三省之间既互相配合,又互为补充,提高了办事效率;
完整的相权又被分割,有利于加强皇权。
发展(宋朝)。三省长官基本不参与政事,另外设置
①中枢门下——负责行政
②枢密院——负责军事
③三司(盐铁、度支、户部)——负责财政
三省六部制的废除(元朝)
元朝废除三省、实行一省制,只设中书省,六部也归入中书省。
明朝皇权的加强
1、明朝初年,沿袭元制,设中书省。
2、明太祖朱元璋时期
①下令裁撤中书省,废除丞相,由皇帝亲自掌管六部。、
②由于事务繁忙,皇帝不可能一一亲自裁决,明太祖设立殿阁大学士,但不参与决策。
3、明成祖时期
正式设立内阁,大学士开始参与军国大事的商讨,此后内阁地位逐渐上升。
注意:“票拟”和“批红”
清朝皇权的加强
1、清朝初年:承袭明制,设立内阁。重要的军国大事,由议政王大臣会议来处理。
2、军机处的设立
(1)时间:清雍正年间
(2)职责:可参与处理内政外交、制定军政大计、审理重大案件等政务,但由于军机处官员品级不高,只能跪奏笔录
(3)影响:
①简化了处理政务的手续,提高了清王朝的行政效率。
②军机处完全听命于皇帝,军国大事皆由皇帝一人裁决,军机处的设立,是__皇权高度发展的重要标志。
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
一、春秋时期
政治特征:宗法分封制受到破坏,周天子天下共主的地位衰落
1、根本原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铁制农具和牛耕的使用使井田制逐步瓦解)
2、表现:①小宗取代大宗的现象发生 ②诸侯不断擅自进行分封 ③强大诸侯国发动兼并战争
二、战国时期
1、各国纷纷进行变法
2、商鞅变法使秦国强大,为统一创造了条件
3、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六国
三、秦朝
(中央集权制度在秦朝确立,以后中国的封建社会就是中央集权制度的强化过程)
基本政治制度:中央集权制度
(一)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
1、皇帝制度
特点:①皇权至上(皇帝将立法、司法、行政、军事权力全部揽于自己手中)
②帝位终身制和皇位世袭制
2、三公九卿制(中央官职)
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①职能:丞相是“百官之首”,辅佐皇帝处理全国政务;御史大夫负责监察百官;太尉协助皇帝管理军务。
②相互关系:互相配合、互相牵制。
九卿:三公以下的中央政府官职
3、郡县制(地方)
特征:①郡县官吏由中央任免,不能世袭(与西周分封制的根本区别)
②县以下设乡、里、什伍
(二)中央集权制度的根本特征:权力高度集中
(三)中央集权制度的作用:彻底打破了传统的贵族分封制,奠定了中国古代大一统王朝制度的基础,对此后多年的中国政治和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