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思翰2017/7/23 7:37:57根据《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湘财教[2016]1号)
一、享受学费补偿的对象:是指湖南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并且到我县除沱江镇外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含大学生村官)、农村中小学及公办幼儿园、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血吸虫防治站等工作,服务期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毕业生)。外省高校毕业生到我县基层单位就业且未在就读省份享受相关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可参照执行。部属高校的毕业生到我县基层单位就业直接到毕业高校申请。对中途离基层单位的,从当年起停止其学费补偿。
二、享受学费补偿的标准:补助标准根据毕业生最高学历确定,其中博士生每年补助10000元,硕士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每年补助8000元,本科生每年补助5000元,专科(高职)生每年补助3500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将学费补偿资金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