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田制度创立于宋代。
宋代在仁宗朝以后,逐步形成了一种以学田制为核心的多种形式、多种来源的教育经费筹措制度。宋代最早由朝廷赐给府州学校学田是在乾兴元年(1022年)十一月,国子监孙奭奏请朝廷赐给兖州州学学田10顷,“以为学粮”,得到朝廷允准,此后各地纷纷效仿,此举被认为是宋代学田制度的开端。宋代中央官学得到赐田始于仁宗康定元年(1038年),至此,学田成为国子监太学的主要经济来源。
所谓学田,就是指国家拨给学校或者学校自行购置一定数量的土地,作为学校的固定资产并租给附近的农民耕种,所获得的收益用作官学的开支。学田制为以后各朝各代教育经费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范例,保证了官学的免费就读。
学田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官拨绝户田产和产权不明的田产;没收寺庙田产;其他形式的公田转为学田;当地富户捐献田产;地方财政提留的系省钱或学校自筹资金购置田产。
学田制度的确立有其必然性:宋代历朝皇帝奉行“右文”政策,实行尊孔崇儒的文治政策,地方府州学校的建立不仅是标榜文治局面的象征,也是加强对各地知识分子思想控制的重要举措,因此产生了赐给学田这种形式;宋代采取强化皇权的措施,将地方财权归中央统一掌控,朝廷所赐的学田,绝大多数是地方政府名下的田产,这是宋代强化皇权的一个特定现象的产物;实施学田制也是为了解决科举制度中子士离籍冒贯的问题,使科举考试和学校教育本地化、一体化,建立遍布全国的学校网,就需要提供足够的养士教育经费。
学田制度是宋代开创的一种制度。所谓学田,是指国家拨给学校或学校自行购置的一定数量的土地。这些土地作为学校的固定资产,通常租给附近的农民耕种,所得收益用作官学的开支。
学田的来源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官拨绝户田产和产权不明的田产:宋代土地兼并严重,出现了一些绝户或产权不明的田产,官府往往将其判给学校。
没收寺庙田产:宋代寺院众多,所占田产广布,朝廷拆毁部分淫祠寺庙,将其田产移用于修建学校。
其他形式的公田转为学田。
当地富户捐献田产。
地方财政提留的系省钱或学校自筹资金购置田产。
在分配方面,依据学校所在地区的行政级别有所差别,通常上府大州的官学学田为10顷;一般州郡府的学田数量为5顷;一般的县学,学田数量多为2顷。
宋代州县学田在使用管理方面的主要特点,是由地方行政长官负责学田的增购和调拨,学校负责账目的登记和管理。
学田制度为宋代及以后各朝代教育经费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范例,保证了官学的免费就读,其意义包括:为地方教育发展奠定了基础;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中下层社会成员接受教育的权利,加强了科举和教育平民化的倾向;确立了我国封建社会教育经费制度的基本形式。该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