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的监察机构主要包括御史台、江南诸道行御史台、陕西诸道行御史台以及肃政廉访司。
元朝中央政府设有御史台,御史台与中书省、枢密院并称为中枢三大官府。御史台于至元五年(1268年)设立,掌纠察百官善恶,讽谏政治得失。御史台承唐制,实行台院、察院与殿中司三院制。其中台院设御史大夫二员,从一品;中丞二员,正二品;侍御史二员,从二品;治书侍御史二员,正三品。
察院设监察御史三十二员,职责为纠察百官贪赃不法与其他不当行为。殿中司设殿中侍御史二员,掌朝会时纠察百官朝仪、监督百官考勤等事。
除了在中央设置御史台外,元朝还独创了行御史台,作为御史台的派出和分设机构。其中江南诸道行御史台,又称南台,至元十四年(1277年)始置于扬州,后迁于建康(今南京),监临东南诸行省;陕西诸道行御史台,又称西台,延祐二年(1315年)始为定制,设于奉元路(今西安)。
元朝在全国还设立了二十二道肃政廉访司,肃政廉访司又称“宪司”“监司”。每道肃政廉访司均分为出巡与留守两部分,监察地方民政事务、财政事务等,纠劾贪官污吏,岁终由中书省与御史台考核其政绩。
元代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监察制度,构成了一张严密的监察网络。
御史台的地位在元朝得到了提高,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但元朝的监察制度也体现了一定的民族歧视政策,例如御史大夫一职通常只能由蒙古贵族担任。
监察机构独立性强:元朝的监察机构是一个独立的部门,与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构没有直接关系。
监察机构的领导人由皇帝直接任命,不受其他任何机构的干扰。这种独立性使得监察机构能够更加客观地监督各级官员的履行职责情况。
监察制度覆盖面广:元朝的监察制度的覆盖面非常广泛,包括了中央、地方和军队等多个层面。这种覆盖面使得监察制度能够有效地监督各个层面官员的行为。
监察制度针对性强:元朝的监察制度的针对性非常强,针对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形势,制定不同的监察制度。
元朝初期实行了对于贪污腐败的严厉惩罚,以保障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元朝后期实行了对于地方官员的宽松政策,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