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质上来说,元朝行省制度的确立其实是中国古代中央集权制度和地方分权结构发展过程当中的一个必然的选择。在唐朝的时候,地方藩镇节度使的权力过大,尤其是行政、财政和军事权力一般都集中在一个人的手中,这就必然导致中央无法有效地制约地方。
在矛盾尚未激化的时候,唐代的中央政府还能依靠藩镇与藩镇之间的平衡维护这岌岌可危的社会环境。但是一旦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矛盾激化,那么强势的藩镇节度使就会利用军事力量对中央进行威胁,使得政治秩序濒临崩溃的边缘。
元朝的行省制度在作为地方常设行政机构的同时,也保留着中央派出机构的一些特点。它既能满足中央控制地方的要求,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地方的自主性,成为了中央和地方权力平衡的新方法。
元朝的行省制度也实现了巩固国家统治的要求。在划分行省的时候,元代的统治者并不像之前的统治者那样,依靠自然地理条件进行划分,高山大川已经不再是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分割线了。这种突破了地理条件的划分制度最终形成了用北方制衡南方的局面,有效地防止了地方的分裂。
元朝的行省制度内容:行省对所属路府州县能够实施有效的行政节制和统属,而这种节制和统属又大抵是代中央行事的。
首先,腹里以外路府州县的重要政务必须申禀行省。
第二,行省有权临时差遣所属路府州县官员办理某些政事。
第三,行省有权号令指挥路府州县的各项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