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我校为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提供宿舍。专项计划全日制定向博士生在校学习期间可申请校内宿舍。非全日制研究生不安排校内住宿。
第三十五条全日制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按照就业协议办理派遣手续。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就业。
第二十五条学校组织对符合报考条件、提交材料完整的考生进行申请材料审核。根据"申请-考核"制拟安排计划数不低于120%。的额度划定通过申请材料审核的考生人数和名单,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包括考生姓名、报考学科(类别)及方向、报考导师姓名和专业技术职务、推荐人姓名和专业技术职务、满足申请条件情况等。通过材料审核的考生方可进入综合能力考核环节。
材料审核结果及进入综合能力考核的名单拟于4月中旬前公布。部分专项计划时间安排如有调整,将在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及相关院系网站发布。
第二十六条各院系按学校要求组织综合能力考核。
预计为4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和形式详见学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通知。
考核内容:包括外语听说能力考查、基础理论测试(笔试等)、专业素质与科研能力测试(面试、研究报告、实践技能考核等)。
具体内容与形式详见考核前学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布的各院系综合能力考核细则。
综合能力考核总成绩低于60分者(按百分制折算),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同等学力考生在复试阶段须加试两门报考专业硕士期间的主干课程。同等学力加试科目将在各院系综合能力考核细则中公布。
第二十七条各院系在组织综合能力考核的同时,须安排专门的考核组对考生的思想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学术道德、专业伦理、诚实守信等方面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八条各院系组织考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十九条各院系根据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综合能力考核和体检结果等,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三十条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各院系向考生工作单位或档案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须加盖工作单位或档案所在单位公章。
第三十一条通过"申请-考核"制录取的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生,入学后要求脱产学习,人事档案须转入学校。专业学位博士的培养方式按招生简章执行。定向就业的博士研究生应当在拟录取前与工作单位签订定向协议。考生因报考博士研究生与所在工作单位产生的问题导致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的,由考生自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