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从实质上来说,元朝行省制度的确立其实是中国古代中央集权制度和地方分权结构发展过程当中的一个必然的选择。在唐朝的时候,地方藩镇节度使的权力过大,尤其是行政、财政和军事权力一般都集中在一个人的手中,这就必然导致中央无法有效地制约地方。
在矛盾尚未激化的时候,唐代的中央政府还能依靠藩镇与藩镇之间的平衡维护这岌岌可危的社会环境。但是一旦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矛盾激化,那么强势的藩镇节度使就会利用军事力量对中央进行威胁,使得政治秩序濒临崩溃的边缘。
元朝的行省制度在作为地方常设行政机构的同时,也保留着中央派出机构的一些特点。它既能满足中央控制地方的要求,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地方的自主性,成为了中央和地方权力平衡的新方法。
元朝的行省制度也实现了巩固国家统治的要求。在划分行省的时候,元代的统治者并不像之前的统治者那样,依靠自然地理条件进行划分,高山大川已经不再是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分割线了。这种突破了地理条件的划分制度最终形成了用北方制衡南方的局面,有效地防止了地方的分裂。
元朝在全国实行行省制,在边疆地区则根据情况既设行省,又设有宣慰司、都元帅府等地方机构。元代的“行省”是“行中书省”的简称,中书省是元朝时期的全国最高行政管理机关,行省掌管全省政务,是地方上最高的行政机构。
此外,在南部、西南边疆地区,即当时湖广南部和云南地区实行土司制度,任命少数民族首领为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机构的长官,隶属于行省,从而加强了对边疆民族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