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六部制是唐朝的制度,分为中书省(拟书),门下省(审核),尚书省(执行)。三省六部制有三个特点,比如分工明确、效率高;相互监督、相互牵制;分散相权,集中皇权。另外三省将原来丞相的权利一分为三,分散了丞相的权力,加强皇权。
三省之间既相互牵制,又互为补充,分工明确,提高了办事效率.同时,完整的相权被分割,避免权臣独揽大权,有利于加强皇权.尚书省下设六部,分别贯彻各种政令,处理日常事务,提高唐朝办事效率.
唐朝的三省为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中书省负责定旨出命,长官中书令二人,门下省掌封驳审议,长官侍中二人,中书、门下通过的诏敕,经皇帝裁定交尚书省贯彻。六部是指尚书省下属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和工部。中书省负责决策,制定策略和方向;
至唐朝重新厘定职权,把丞相权力分解为中书门下尚书三省,三省的权力总和相当于汉丞相。三省长官在取得“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等加衔,中书省秉承皇帝旨意草拟政令,门下省仅有审议、封驳权,没有裁决权,他们都必须绝对听命于皇帝。这虽然能减少中央政令失误和腐败,却不能从根本上杜绝。
尚书省为最高执行机构,中书省负责草诏议政,门下省为审议机构,可以封驳诏令。(三省长官为兼职,定期到固定衙署办公。先在门下省,后在中书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