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和天津市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 在高职分类考试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 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
(1)烈士子女, 增加20分投档。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 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档。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增加5分投档。
(5)对于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从“四区”(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包括自治州(盟) 、自治县(旗)等,转学到本市就读的少数民族考生,增加5分投档。
凡符合天津高职分类考试加分投档条件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市区校三级网上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还须按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
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申报考生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交验相应的证件、证书,由区高招办负责将相关证明材料装入考生纸介质档案。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2.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参加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参照该通知执行。
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按照《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消〔2020〕2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参加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 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参加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障和关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6.不满足本条款1(5)所列情况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本市所属招生学校录取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