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某高中为吸引生源,于2019年4月在该校公众号上对外发布招生简章,其中写明“高考考入985、211、'双一流'高校的,学校给予5-30万奖励”。2022年6月,该校学生小王考入“985工程”大学,小王要求该中学支付奖励未果,故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该中学发布招生简章,此行为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邀请。小王被该中学录取,双方合同成立。小王被“985工程”大学录取,根据该中学的招生简章,小王符合招生简章约定奖励对象,小王主张该中学给付奖金的要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给付金额,法院认为该中学发布招生简章确定奖励承诺,是对学生进行奖励的赠与行为,但该学生考上大学除了自身努力外,与学校和老师的培养也是分不开的,故综合全案考量,判决该中学支付小王5万元奖励款。
这起案件也引发了人们对于教育领域的更深层次思考。学生作为教育产业中的消费者,应当享有保障自身权益的权利。在遭受损害时,如何有效维权,需要思考如何建立更加健全的保障机制。同时,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契约关系应更加注重公平与诚信,以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学生权益的保护。
这起案件在一定程度上也引发了社会对于学校招生简章中承诺的审视。过去,一些学校为了吸引生源,不惜在招生简章中开出高额奖金,但实际兑现的情况却并不乐观。这种现象在某种程度上带来了虚假宣传的风险,也让学生和家长对于学校的承诺产生了怀疑。
最后,回顾历史上类似的事件,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学校应当重视诚信问题,履行承诺,为学生树立良好榜样。同时,学生和家长也应增强法律意识,主动维护自身权益。只有在双方共同努力下,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契约关系才能更加健康、稳定地发展。此外,社会也应当对学校的招生宣传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可信,避免误导学生和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