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考生在录取时可以享受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照顾,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同一考生如符合以下多项增加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重复计算:
①烈士子女,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②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③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④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
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
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
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
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