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省级招委会可根据本地投档录取办法决定,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烈士子女;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分值不得超过10分。
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凡符合有关情形和有关省(区、市)自行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网上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注:具体加分政策及分值以2023年教育部和重庆最新政策为准。
按相关规定,从2023年起,在“聚居少数民族考生加分”中增加高中阶段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地“三统一”的条件要求(高中阶段在我市少数民族聚居地<含自治县、民族乡>具有三年完整户籍、学籍并在户籍所在区县中学连续三年实际就读的少数民族考生方可享受),
并取消现行地方加分项目(报考市属院校的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子女及荣立二等功<含>以上荣誉称号的公安民警子女录取时加5分投档加分项目)。
从2022年起,取消“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照顾政策。
(信息源于网络,仅供参考,以教育考试院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