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5分。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10分。
3、烈士(含公安烈士、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烈士)子女考生:+20分。
4、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
退役军人考生:+20分。
5、达到高校投档要求的(已投档到高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
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
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
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
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
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残疾人民警察,
全国公安系统一级、二级英雄模范(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的子女,
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的子女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
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
1、享受招生录取优惠政策的考生须如实填写《江西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享受优惠考生申报表》,并由考生本人签名承诺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
2、拟申报考生应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送有关部门审验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第“1”类中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驻外使领馆认证书,
以及住在国永久、长期或合法居留权证等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由家长或委托人送报名地县(市、区)侨办审验;
台湾省籍考生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台湾户籍考生提供台胞证原件、复印件由家长或委托人送报名地县(市、区)台湾事务部门审验;
第“2”“4”类考生证明材料送户籍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验;
第“3”类考生证明材料送户籍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审验,第“5”类考生证明材料由相应部门审核。
3、通过相关部门审验后,考生须按时将《申报表》及证明材料送报名地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审核、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