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的儒家思想。在秦朝两汉时期,已有专门的从事律的工作人员。
依据旧时律法,主张通经入仕,而入仕则意味着必须懂法且用法,一方面,儒学因律法要求而不得不懂法用法从而加入官吏制度。
另一方面,当他们进入官方职业时,他们也不得不了解法律,使用法律,甚至参与到律的革新之中。因此,儒家一方面被律所影响,一方面又反作用于律,使律中渐渐充满了儒学的影子,同时也让传统儒学对律不再嗤之以鼻,“儒学与法学的融合”在法律、法家学说、儒学学说的发展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自汉武帝以来,儒学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为正统思想,从此儒家思想的法律地位确立。使其它在法律上占有一席之地,使儒学能够在法家制度中发挥主要作用,这种作用一直持续了千年。
儒法合流思想是儒家学说和法家学说的有机结合。在先秦时期儒家法律思想倍受冷落而法家思想大行其道,直到秦二世而亡,警醒统治者,重新起用儒术。
经过这一历史周折,统治者认清了儒学优势与弊端,同时取法家所长补儒家所短,儒法结合,最终形成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1)立法领域道的不适宜
应当明确的是,儒法合流思想中法家思想的“以法治国”还是建立在“人治”的基础之上,法律的存在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封建集团的利益与统治,而非以百姓之需求作为立法依据。
统治者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统治者所规定即为法度,对于如今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作为基础的社会治理结构,其内涵已经不再适用;
而儒家“德治”亦有不适宜现代社会发展的部分,其过分强调以德治国的地位,造成法治、德二元对立的局面,从而使得公众不再以法律作为行为准绳,对于确立法律权威,建设法治社会均有消极影响。故对于儒法合流理念,我们应当予以批判继承的态度予以吸收。
(2)司法领域的局限性
民意对于司法审判始终是一把双刃剑,儒法合流的思潮中,民意往往会左右司法判决的最终结果,某种意义上封建时代的司法对于民意表现出来一定程度的顺从。
在当今社会中,这种情况是不应当予以鼓励的:未受过系统性法律教育的民众对于案件的看法形成民意,往往是民众朴素的正义感、价值观的流露,其中有不少存在信息差带来的先入为主、盲目从众,更有甚者带有严重极端性。
这种民意不能简单算作是道德,即使是将其中不理性的声音剔除后,所谓“天理人情”对司法产生的影响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一分为二进行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