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体系是罗马共和国时期,罗马公民为争取自身权利而与贵族展开斗争,最终在平民的强烈要求的背景下,由罗马共和国政府先后制定的。其意义在于维护贵族和富于平民的利益。
公元前7世纪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罗马社会产生了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基本对立的阶级,氏族制度趋于解体。与此同时,“平民”阶层逐渐形成。平民承担罗马大部分的税收和罗马军事义务,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员,不能享有政治权利,不能与贵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地。正是平民为争取权利同贵族进行的长期斗争,客观上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罗马奴隶制国家与法律的形成。
罗马法的核心内容是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遵循的原则是自然理性、自由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罗马法的实质是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利益,掩护奴隶制的剥削关系,巩固奴隶主阶级在国家机关中的统治地位以及对奴隶的无限权力的社会规范体系。
古罗马人把诚信概念引入法律体系中,并且成为古罗马法的法律原则。诚信原则既是实体法的原则,也是程序法的原则;既是私法的原则,也是公法的原则。
(1)公民法:公元前509年,罗马共和国建立。从罗马建国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罗马产生的法律统称为公民法。它是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也是早期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2)万民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多,各种新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于是共和国后期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
(3)国法大全:查士丁尼皇帝为重建和振兴罗马帝国,成立了法典编纂委员会,进行法典编纂工作。公元528~534年,先后完成了三部法律法规汇编。《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