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的变法也可大致分为两次。
《垦草令》在秦国成功实施后,秦孝公于前356年任命商鞅为左庶长,在秦国国内实行第一次变法。主要内容为:
(一)颁布并实行魏国李悝的《法经》,增加连坐法,轻罪用重刑;
(二)废除旧世卿世禄制,奖励军功,禁止私斗,颁布按军功赏赐的二十等爵制度;
(三)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特别奖励垦荒;规定生产粮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劳役和赋税,以农业为“本业”,以商业为“末业”,并且限制商人经营的范围,重征商税。
(四)焚烧儒家经典,禁止游宦之民。
(五)强制推行个体小家庭制度。
第一次变法的意义在于扩大了国家赋税和兵徭役来源,为秦国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的壮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次变法相较于第一次变法更加的完善。补充了第一次变法的一些漏洞,而后又完善相应的一些律法。
第二次变法主要内容有:
(一)废除贵族的井田制,“开阡陌封疆”,废除奴隶制土地国有制,实行土地私有制,国家承认土地私有,允许自由买卖。
(二)普遍推行县制,设置县一级官僚机构;“集小都乡邑聚为县”,以县为地方行政单位,废除分封制,“凡三十一县” ,县设县令以主县政,设县丞以辅佐县令,设县尉以掌管军事。县下辖若干都、乡、邑、聚。
(三)迁都咸阳,修建宫殿;
(四)统一度量衡制,颁布度量衡的标准器;
(五)编订户口,五家为伍,十家为什,规定居民要登记各人户籍,开始按户按人口征收军赋;
(六)革除残留的戎狄风俗,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规定凡一户之中有两个以上儿子到立户年龄而不分居的,加倍征收户口税。这是对第一次变法中“异子之科”法令的补充,也是对社会风俗的规范。
一、秦国旧有勋贵势力最弱。
在“战国七雄”中,秦的立国时间最晚。秦正式立国以前,秦的领地被称为“西戎之地”,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秦立国以后秦国也一直是“夷狄杂居”的状态。在商鞅变法以前秦是最贫弱的国家。因此,在秦国,旧有的勋贵势力是最弱的,变法的阻力最小。
二、君王支持力度大。
商鞅变法时得到了国君的全力支持,甚至可以说到了“言听计从”的程度。就连太子的面子都不给。
三、变法施行时间。
商鞅自公元前356年开始变法,至公元前338年商鞅被秦惠王“车裂”于彤,灭商君之族,商鞅变法一共已经实施了十八年。
四、政府公信力的确立。
商鞅“城门立木”的故事基本上大家都耳熟能详。正是通过这种方式,商鞅确立了自己所代表的变法派政府的公信力,使“商君变法,说一不二”的观点深入人心。
五、旧有利益阶层的分化和新兴利益阶层的确立。
商鞅变法,先后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奖励耕战。这一阶段一直执行了十年。这个阶段的主要作用,是积累了变法经验、培养了社会阶层、扶植了改革力量。
第二次改革则极其有深度:破除井田制、实行军功爵。整个社会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同时发生了彻底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