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院招收的本科学生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考生报名资格的规定。
(二)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投档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招生机构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院校志愿录取按照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四)专业志愿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及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我院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出台的排序规则(或排序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确定专业。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明确的排序政策,专业录取则遵循分数优先结合志愿的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果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达到该专业的录取分数,再看该考生第二专业志愿是否达到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但又达到我院最低投档分数线的情况下,服从专业调剂者,调整到未录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五)在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过程中,根据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成绩,若投档成绩中已显示了各省的排序规则,则按照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排序规则执行;若投档成绩中没有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排序规则,且投档成绩相同,则按英语、数学、语文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并按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先比较考生的英语成绩,根据英语成绩择优录取;如若英语成绩再相同则比较考生数学成绩,根据数学成绩择优录取;如若数学成绩再相同则比较考生语文成绩,根据语文成绩择优录取,以此类推。如果所有科目分数都相同,则报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相关政策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