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红河学院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按考生的投档分数(含政策性加分)依次择优录取,专业志愿间无分数级差。具体录取方式为:在同一投档批次内,将投档至红河学院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分数优先原则依次录取。对单个考生而言,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当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时,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依此类推直至录取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录至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红河学院认可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参照生源省份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
第十五条 红河学院在高考综合改革省(市)各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市)招生考试院公布为准,相关录取要求按照各省(市)录取工作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红河学院普通类专业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体育类专业按专业考试成绩排序录取,实行“专业志愿清”的规则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红河学院艺术类专业,认可招生省份该专业(或专业类)统(联)考专业成绩。
第十八条 红河学院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文化、专业成绩双上线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果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总成绩(含照顾分)超出该批次文化最低控制线的分值从高到低排序;如果超出该批次文化最低控制线的分值相同,则按照顾加分分值排序(优先录取照顾加分分值较低考生);如果照顾加分分值相同,则按语文、数学、综 合、外语各项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逐项比较,并按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如果所有科目分值都相同,则按同分数考生处理。若与生源地唯一录取规则冲突,则执行生源地录取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