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录取原则
(一)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等全面衡量的录取原则择优选拔新生。
(二)对采用“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批次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录取,即优先满足高分考生专业志愿。
(三)对不采用“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批次,按照“志愿清,专业清”原则进行录取,即志愿优先,南阳理工学院对报考第一志愿的考生,优先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
(四)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的单科成绩顺序择优录取;若各单科成绩也相同,则使用预留计划全部录取。
第十八条 高考附加分:南阳理工学院认可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有关高考政策性加分、降分投档及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
第十九条 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录取原则如下:
(一)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当地公布的招生工作政策和投档录取模式执行,考生成绩须满足南阳理工学院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二)在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录取。
第二十条 退档原则:对不服从调剂、体检受限或其他原因不宜录取的考生,南阳理工学院给予退档。
第二十一条 体检标准:专业录取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南阳理工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原则
(一)考生符合报考条件和所在省艺术类考生录取规则。
(二)考生文化成绩(高考成绩)在所在省艺术类考生文化成绩控制分数线之上。
(三)考生专业成绩(所在省艺术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在所在省专业成绩合格线之上。
(四)在艺术类专业实行“非平行志愿”录取模式或虽实行“平行志愿”录取模式但可使用南阳理工学院录取规则的省份,按“志愿清、专业清”规则进行录取。美术类、音乐类专业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播音、编导类专业按照“排序成绩=(文化成绩÷文化总分)×50+(专业成绩÷专业总分)×50”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五)在艺术类专业实行“平行志愿”录取模式且有省定统一录取规则的省份,按照生源省份综合成绩计算规则,以投档分为排序成绩,按照“分数优先”规则进行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