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河南省教育厅指导下,参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七条 凡投档到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的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合格,专业录取执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安排专业,如果成绩还有并列,则继续参照考生其他单科总成绩安排专业。不设专业分数级差。考生所报专业不能录取,同意调剂的,调剂录取到其它专业;不同意调剂的,河南财政金融学院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实施高考改革省份的考生,按照当地公布的高考综合改革方案相关的招生政策和投档录取模式执行。
第十九条 高考加分政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考生进校后所有专业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填报。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本、专科录取原则
1.艺术类本、专科考生要求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省定分数线。
2.艺术类本科考生按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40%之和择优录取。
3.艺术类专科执行河南省统一录取规则:在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双过线基础上,我省投档排序成绩计算公式统一为:文化课成绩×0.067+专业课成绩×0.167。
4.若生源省份有明确的投档规则,按其投档规则执行;若无明确投档规则,按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录取规则投档。
第二十二条 体育类本科录取原则
体育类考生要求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省定分数线。考生文化课成绩×0.133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专升本录取原则
按照省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等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考生,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可不予录取。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将依据有关文件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将视不同情况按教育部相关要求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