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新疆理工学院录取批次按招生计划类别分为本科第二批次、贫困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本科二批次。新疆理工学院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招生计划均实施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三条 新疆理工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新疆理工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录取。新疆理工学院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疆外招生计划如无法完成,调回疆内普通类完成。
第十四条 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的考生,按照当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及要求执行,并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招生录取。
第十五条 若考生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新疆理工学院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则按相关科目高考成绩排序。比如: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史类按语文、数学、外语排序;理工类按数学、语文、外语排序。
第十六条 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对进档考生实施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即按高分到低分排序,依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高考成绩、相关科目成绩、身体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安排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由新疆理工学院按照考生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随机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专业录取计划已满额时,对不服从专业志愿调配的进档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录取少数民族地区考生,执行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凡符合招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加分条件的考生,新疆理工学院在录取时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新疆理工学院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有特殊注明的专业外,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新疆理工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言)专业,按照自治区“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疆理工学院对往届生与应届生在录取时同等对待。除特殊专业外,各专业原则上不限男女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