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资助标准如遇国家和自治区调整资助标准,则执行新规定)
(一)国家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奖学金标准为8000元/人/年;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对品德优良、学习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奖励,奖学金标准为5000元/人/年;
(三)国家助学金:对勤奋学习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资助标准为一等4400元/人/年,二等3300元/人/年,三等2200元/人/年;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对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奖励,奖学金标准为6000元/人/年;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对勤奋学习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资助标准为一等3000元/人/年,二等2000元/人/年,三等1000元/人/年;
(六)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国家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和高校校园地助学贷款);
(七)“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实习实践经费。
(八)阿克苏农商行设立了“阿克苏农商银行助学金”,资助金额5000元/人/年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