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厦门工学院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政策要求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七条 厦门工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个招生省份制定的有关加分政策,按加分后的成绩确定录取专业。
第十八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实行“专业+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对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的投档考生予以录取。
(二)实行“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确定专业,不设级差。当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考生分数等情况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尚未完成计划的专业(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对考生进行专业调剂时,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同分情况下,根据各省的同分排位规则顺序安排专业,如仍相同的,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
(三)实行以院校为单位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确定专业,不设级差。当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考生分数等情况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同分情况下,根据各省的同分排位规则顺序安排专业。
第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学校认可各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不组织专业校考;录取时,考生文化成绩和相应专业类别的专业统考成绩均需达到考生所在省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
(二)学校遵循各省规定的投档规则进行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该省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档规则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后择优录取。如有同分时,依次按专业统考成绩、文化成绩、语文、数学、外语先后顺序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