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严格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规则进行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阅档中因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退出该专业所产生的缺额计划不顺延替补。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文史类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为序依次比较,理工类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为序依次比较,单科成绩不含加分。
内蒙古自治区执行该区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艺体类专业文理兼收,录取原则如下:
(一)我校艺术类专业(除摄影专业外)认可生源省(市、区)艺术类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专业成绩达到省(市、区)统考相应批次专业合格线、文化成绩达到相应批次文化线的进档考生,按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以高考文化总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的顺序择优录取。
(二)我校摄影专业以各生源省(市、区)(不含江西省)的美术与设计学类统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对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如专业成绩相同,以高考文化总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的顺序择优录取。
江西省以摄影专业校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文化成绩过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专业成绩相同,以高考文化总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的顺序择优录取。
(三)体育类专业认可生源省(市、区)体育类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按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以高考文化总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门成绩之和、语文、数学、外语、首选科目单科成绩比较,单科成绩不含加分。
我校对有选考科目要求的省份,投档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条 学校对各省(市、区)的优惠加分政策均按国家教育部及有关省份高考加分、降分政策执行,在录取时予以认可。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 除英语类专业仅招英语语种考生外,其它专业外语语种要求不作规定。学校公共外语教学均使用英语语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