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大学部分专业按类招生、按类填报志愿和录取,按类发放录取通知书,学生进校后按大学专业分流有关规定进行分流。公安类专业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进行。非公安类专业录取安排在普通本科批次。报考大学的省外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次时间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 大学招生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同志愿下执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根据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录取。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大学在进行录取时,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则按省(市)招生考试院公布的考生排名先后顺序进行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