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长治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长治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省教育厅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政策,并按照各生源省份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录取时执行各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长治学院对外语语种原则上不限制,但长治学院各专业的公共外语仅提供英语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报。
第十二条 各专业对男女生比例不作要求。
第十三条 长治学院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长治学院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录取办法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分数择优录取;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省份,以志愿优先原则录取,当第一志愿不满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1.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
(1)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安排。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文史类专业按照语文、数学、综合成绩顺序录取,理工类专业按照数学、语文、综合成绩顺序录取;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予以退档。
(2)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3)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选考科目规定和投档原则按照当地、当年招生录取相关规定执行。
2.艺术类专业录取:
(1)音乐学、舞蹈学、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专业
①文化课成绩及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省份相应科类和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成绩使用各生源省份相应科类的统考成绩。
②执行生源省份艺术类专业投档规则,对进档考生按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并列时,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③内蒙古自治区艺术类专业,以专业考试成绩作为投档、录取排序成绩,按“专业志愿清”的规则择优录取。
(2)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
专业成绩使用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省联考成绩,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750×100×0.5+专业成绩÷300×100×0.5)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按照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3. 体育类专业录取:
(1)文化课成绩及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省份该科类和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成绩使用各生源省份该科类的统考成绩。
(2)执行生源省份体育类专业投档规则,对进档考生按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并列时,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3)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类专业,以专业考试成绩作为投档、录取排序成绩,按“专业志愿清”的规则择优录取。
4.专升本、对口升学考生的录取:
按山西省招生考试中心制定的录取原则和办法,由考试中心根据考生志愿、考生成绩进行投档,长治学院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