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校的录取原则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遵循志愿,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三条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志愿投档模式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学校原则上按照调档范围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和专业相关科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没有分数级差。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学校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考生成绩情况,对服从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其他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