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济宁医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济宁医学院同意执行各省级招办有关加分或增加分数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对进档考生,在同一投档单位内,以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考生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成绩相同时,参照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同分投档的排序规则安排专业。当考生所报专业已满时,如服从专业调剂,济宁医学院提档后不退档;如不服从专业调剂,则做退档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籍考生,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考生被济宁医学院录取后,录取结果查询请登陆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查询。济宁医学院以邮寄录取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