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进档考生采用分数优先原则,结合其所报专业志愿安排专业(具体实施办法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若仍有部分专业计划未满额,在征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计划的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进行“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条 对执行顺序志愿投档模式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进档考生采用志愿优先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贺州学院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分数级差。如考生所填报专业计划已录满,且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至其他专业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在网上远程录取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分省招生计划数的110%以内,具体按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专业录取时不受男女比例、民族身份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