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要求,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条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按照各省(区、市)招生规定进行录取。对于未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按考生报考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本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再考虑录取非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未完成的计划将根据各省(区、市)有关规定进行征集;如征集志愿生源仍不足,将剩余计划调剂到生源较好的地区。
第十一条
对于进档考生,采取分数优先原则,结合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各专业之间不设级差。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进档考生,当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将其调录到计划未满的专业;如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对于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分数相同考生,以省(区、市)内规定的排序规则为准,如省(区、市)内未规定排序规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的单科成绩。对于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满足我校当年相应专业对选考科目范围的要求,分数相同考生,以省(区、市)内规定的排序规则为准,如省(区、市)内未规定排序规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的单科成绩。考生的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在同排位考生录取专业时作为参考。
第十二条
对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 “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顺序志愿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120%以内,平行志愿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105%以内。
第十四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
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性加分,最大加分不得超过20分,并按照加分后的成绩进行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