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和录取。
(一)投档有位次排列顺序的,按投档成绩排列位次顺序从高位次到低位次,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和录取。
(二)投档无位次排列顺序的,按以下规则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和录取。
1.文史类考生。总分(总成绩+加分分值)→总成绩(不含加分分值)→语文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数学科成绩。
2.理工类考生。总分(总成绩+加分分值)→总成绩(不含加分分值)→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语文科成绩。
3.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总分(总成绩+加分分值)→总成绩(不含加分分值)→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首选科目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