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对已投档考生,采用“分数优先,遵从考生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即“分数清”),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专业录取出现高考文化课总分(不含附加分)相同的情况时,除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外,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成绩排序规则进行录取;若无成绩排序规则,按照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单科成绩排序规则依次录取,理工类按照:数学、外语、综合、语文的顺序排序录取;文史类按照:语文、外语、综合、数学的顺序排序录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做退档处理。
1.考生分数未达到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最低录取线;
2.考生分数未达到所报专业最低录取线,且不服从分配。
第十一条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录取按对应省份公布的方案和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范围要求。
第十二条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在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原则为“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十三条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以高考文化课总分(不含附加分)作为录取和分配专业的依据。
第十四条各专业不限制语种。八年制中医学类专业外语采用英语授课;佳木斯学院所有专业外语采用英语或俄语授课。
第十五条护理学专业建议男性身高172cm以上,女性身高160cm以上的考生报考。
第十六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医药类各专业均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不鼓励躯干或肢体残疾考生报考医药学类专业,否则将难以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黑龙江中医药大学不设预留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