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各省(市、区)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根据教育部规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四条 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原则上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专业录取以投档成绩为准,凡投档成绩未包含的政策加分不作为专业录取依据。
第十六条 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各省(市、区)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对没有确定同分排序规则的省(市、区),则依次按语文数学两门成绩之和、语文数学两门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文综或理综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七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第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的录取,遵循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实行高等湖南工学院考试招生综合改革的省(市、区),执行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院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条 产品设计专业录取原则:认可各省(市、区)艺术统考(联考)成绩,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如需湖南工学院确定投档规则,则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30%+专业统考成绩×70%);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专业、文化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录取考生的男女比例原则上不限制。
第二十二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湖南工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文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统一组织实施新生复查。对于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