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
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综合衡量,择优录取新生。
第十四条 调档比例
湖南农业大学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各省均不超过102%。
第十五条 湖南农业大学志愿确定原则
按照考生填报的湖南农业大学志愿顺序择优录取。不设置湖南农业大学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可接收非第一志愿及征集志愿的考生,原则上只录取有直接志愿的考生。湖南农业大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有直接志愿的考生。
第十六条 专业志愿确定原则
湖南农业大学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分配,按分数优先的原则。湖南农业大学根据进档考生投档成绩分配专业;投档分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中共党员、三好学生及英语成绩高者;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内蒙古自治区按“招生计划 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具体按照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美术类专业录取
凡报考湖南农业大学美术类专业的考生,需参加生源省美术类专业联考及高考;在文化成绩和美术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省所在批次录取分数线的基础上,进档考生,按美术类投档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
凡报考湖南农业大学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需参加生源省体育类专业联考及高考;在文化成绩和体育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省所在批次录取分数线的基础上,进档考生,按体育类投档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
凡报考湖南农业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应符合教育部及各省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条件,参加并通过教育部、体育总局及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高水平运动员统一测试。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经各省招生考试机构确认后,按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政策予以录取。
第二十条 湖南农业大学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降)分政策。
第二十一条 湖南农业大学在全国公布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省(市、自治区)的招生录取中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湖南农业大学按教育部、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湖南农业大学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和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