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一)提前批本科(公安专业)
考生考察、面试、体检、体测合格,高考成绩达到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将根据生源计划、考生志愿和人民警察录用男女比例要求,综合评价,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二)普通批本科(非公安专业)
考生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将根据生源计划,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三)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专业志愿清”的规则。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它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对符合国家加分投档的考生,湖北警官学院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若投档考生分数相同,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政策,参考同分排位值情况确定考生专业。
第二十条 高考外语语种不限,但新生入学后外语课程教学只安排英语语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