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院校新生入校后,由院校组织政治考核和身体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和军籍,享受部队供给制学员待遇,每月按标准发放津贴费,学习和生活费用由军队承担。本科毕业学员通常授予少尉军衔,待遇级别定为十八级;取得硕士学位的学员授予中尉军衔,待遇级别定为十七级;取得博士学位的学员授予上尉军衔,待遇级别定为十五级。实际待遇以国家和军队最新政策为准。
⑴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①收缩压≥90mmHg,<140mmHg;
②舒张压≥60mmHg,<90mmHg。
⑵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① 心率60~100次/分;
② 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潜艇、潜水、空降专业除外)。
⑶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但是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经检查系生理性的,合格(潜艇、潜水、空降专业除外)。
⑷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⑸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① 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② 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⑹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⑺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① 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② 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水面舰艇、潜艇、潜水专业除外);
③ 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④ 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⑤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⑻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⑼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 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⑽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⑾ 对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严重过敏的,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