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高水平运动员与普通学生的学业水平要求原则上应保持一致;高校不得给高水平运动员单列推免名额或制定单独推免办法。
《意见》明确,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按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编入各体育专项运动队,学籍应纳入所在学校学籍系统统一管理,体育主管部门负责运动员的训练与竞赛。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入学专业,除因学生身体原因不能适应专业学习外不得变更。高水平运动员基本学制与普通学生相同,在校修业年限不得超过本专业学校规定的最大年限。
运动员的“训练与竞赛课程”贯穿所有学年,“训练与竞赛课程”可替代体育课程必修与选修部分。高水平运动队学生与普通学生的学业水平要求原则上应保持一致。高水平运动员每学年所修课程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者,应予以留级。考试不及格者按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或重修。
高水平运动员能够按时高质完成训练计划,竞赛成绩优异的可获得奖励学分。参加比赛未获得名次、因集训影响学业考核而不及格者,经本队教练员提出申请,学校体育部门运动队管理小组审核,报教务部门批准,对相关课程予以补考或重修。
《意见》提出,高校可根据学生训练情况和竞赛成绩,给予适当的伙食补助和精神、物质奖励。思想进步、学习优良、竞赛和训练成绩突出、符合学校推免生申请条件的高水平运动员,可按学校推免统一规定和办法申请推免资格。高校不得给高水平运动员单列推免名额或制定单独推免办法。
运动员在学校期间应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加各级、各类比赛应严格遵守《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违反规定的按相应文件处理。对无故迟到、早退、旷训等违反纪律的运动员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屡次违反者将给予严肃处理。无故不参加规定的正式比赛两次或在比赛中造成重大事故,影响恶劣,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