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由思想道德素质分、学科专业素质分、身心素质与文体能力分、实践能力与技能水平分、附加分五部分构成,
即: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思想道德素质分(*20%)+学科专业素质分(*60%)+实践能力与技能水平分(*10%)+身心素质与文体能力分(*10%)+附加分。总成绩不超过100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综合测评工作程序依次为:学生本人自评、班级综合测评小组测评、班主任审核、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备案。
测评采用“加减分评分法”与“加权求和评分法”相结合,学生自评申报和学生民主选出考评小组评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学生小班综合测评小组由班主任、班委、团支部委员和小班学生代表共计7—9人组成(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纪检委员必须参加)。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学习委员负责收集学生的学习成绩,学习成绩以教务处每学年公布成绩为准。
班级综合测评小组负责本班学生综合测评结果的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班主任作为小班综合测评小组组长需全程参与并对测评结果负全责。测评结束后,班级综合测评小组负责将测评结果向全班同学公布,接受同学的质疑并予以答复。学生如对答复有异议,可向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