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条约的内容共有13条,主要内容是:
宣布结束战争。两国关系由战争状态进入和平状态,住在他国的居民应该受到该国的保护。
五口通商。清政府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等五处为通商口岸,准许英国派驻领事,准许英国商人及其家属自由居住。
赔款。清政府向英国赔款2100万银元,其中600万银元赔偿被焚烧的鸦片,1200万银元则是赔偿英国军费,300万银元用来偿还商人债务。以上款项分4年交纳清,如果未能按期交足,则每年百元加息5银元。
割地。清政府割让香港岛给英国,英国军队撤出南京、定海等江面和岛屿。
贸易自主权和关税权开始丧失。清政府废除公行自主贸易制度,准许英商和华商自由贸易。英商进出口货物所缴纳的税款,中国需要和英国商定。
司法主权受到侵害。以口头协议决定中英民间诉讼之事,英商归英国管理。同时中英两国需各自释放对方军民,不得截留。
签订南京条约的主要影响是,使我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大量的赔款,加重了我国人民的负担,列强加大对华商品的输出,使我国传统自然经济开始瓦解。中国的领土主权遭到破坏,司法、关税自主权开始丧失。但也为我国的民族资本主义产生提供了条件,并逐渐学习西方先进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