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招生的政策、规定,坚持“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强化招生纪律,实施“阳光工程”,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二条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策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指导全面工作。学院招生工作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负责向教育厅申报、审批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负责制定招生简章、招生章程和有关要求;负责招生宣传及咨询工作并通过学院网络平台向社会及时发布有关工作信息;负责考生录取、成绩发布、录取备案、录取通知书发放等录取工作。
第三条学院全称为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是公办综合性普通高职专科学校,地址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03号邮编:150069网址:http://www.hljsfjy.org.cn,http://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公益,招生咨询电话:0451—88079117,88079106。
第四条学习形式为普通全日制,成绩合格并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承认的“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统招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招生政策
第五条招收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往届毕业生。
第六条我院毕业生是司法行政机关招录监狱、戒毒人民警察的主渠道。现全省24所监狱,14个强戒所,只有少数的监狱和强戒所是收押女犯人和女强戒人员,其余均为男犯监狱和强戒所,所需男女干警比例约为20:1。另外,从司法行政系统设置的公务员招考职位看:女生能报考的监狱、戒毒职位数较少,又因其所学为涉警专业也不能在社会其他岗位就业,因此,增加了女生的就业难度。为此,学院按照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改革最新要求,遵循人民警察职业特点严格按照按需培养的政策,结合实际确定学院男女生招生比例为8:2,文理科兼招。
第七条招收高中起点三年制专科生。
第八条学院共9个专业招生,分为高职专科提前批和高职专科普通批录取。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为准。
黑龙江省报考提前批次的考生需参加省内统一的体检、面试、体能测试和政审。
第九条报考我院考生要求身体健康,无任何传染疾病,其他要求执行教育部公布的高考体检标准。
第三章录取原则
第十条学院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及规定,认真贯彻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按照省教育厅规定的投档比例及录取原则进行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考生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序:语文、外语、数学。
第十二条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三条录取结果通过省招生网站发布,考生可进行网上查询,亦可电话咨询。
第四章学费及奖学金
第十四条学院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
第十五条优秀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比例可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助学金(2000-4000元/年)。
第十六条学院设立特困生资助基金,用于专项资助特困生。每学期从特困生基金中拨出部分资金按一定标准、程序发放给特困生。
第十七条学院积极向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银行为特困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并协助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在新生入学报到环节即开始实行,在新生报到的最早时间查实新生的入学资格。除学院招生部门人工审核新生入学资格外,学院还研发了《新生报到管理系统》,通过软件来审核新生的入学资格。新生报到时,通过身份证识别器刷读新生的身份证信息,系统自动对比录取信息的方式进行入学资格审核,审核无误的打印《新生报到接收通知单》,新生正式入学。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即行废止,以本章程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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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是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政法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院主要为司法行政系统培养人民警察,同时也为社会培养法律服务、经济管理、计算机应用等其他高等职业人才。
学院承担着全省在职司法行政干警和共青团干部的培训任务。2009年5月,学院被中央政法委、中组部、教育部、司法部等十一部委列入全国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成为东北三省及内蒙古自治区唯一一所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司法类试点院校。
以上就是2018年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招生简章,以及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一些现状简介,供各位考生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