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变法的超前性与社会现实的落后性差距过大,变法没有适应的土壤。王安石变法主要是应对危机的政治冲动,而不是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
(2)新法的“敛财”实质导致社会基础的丧失
王安石变法做到的不过是利益的重新分配而已。这使他几乎把整个社会作为“取财”的对象,因而在新法推行时,它损害了社会各阶级、阶层的利益,导致变法的社会基础丧失。
(3)变法急功近利、急于求成
王安石在变法中操之过急。他只认定一个目标,却忽略了在实现这一目标过程中必然会连带产生一系列问题。在短短数年间将十几项改革全面铺开,恐怕当时的社会各阶级都不见得有这种精神和物质承受能力,于是变法反而陷入了欲速则不达的困境。
(4)变法派内部分裂
首先是变法核心人物宋神宗和王安石不能协调一致。当王安石再次担任宰相后,宋神宗对他的态度已经有所变化,即所谓“意颇厌之,事多不从”。
王安石看到变法停滞不前,被迫再次辞职。其次是变法派内部出现反对派。许多变法派只从自己利益考虑,而不以改革大局为重,结果使参与变法的人员闹得四分五裂。
(5)保守派强烈反对
以王安石为代表的改革派和以司马光为代表的保守派之争本质上并不是权力之争,而是政策性的争议;并不是要不要改革的争论,而是怎样改革的争论。保守派人才济济,如司马光、韩维、文彦博、欧阳修、富弼、韩琦、范缜、苏轼等。
王安石变法机构和税负的改革:王安石首先就设立了“制置三司条例司”,这一机构用以统筹财政,是当时最高的财政机关,主要的工作就是研究变法的方案、规划财政改革等,还制定财政收支的政策。
三司颁行的市易法,向商贩发放贷款,以财产作抵押,就很好地促进了当时的经济发展,做到了“通有无、权贵贱,以平物价,所以抑兼并也。”
王安石变法税负方面主要是“方田税”与“青苗法”,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等原则,节省劳费、去重敛,极大地减少人民的负担。同时,方田均税法还清除了豪强地主隐瞒的土地,将土地再度分给了农民,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也减轻了农民负担。
青苗法则使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可以申请向朝廷借贷,既保障了农民能够“赴时趋事”,又让老百姓不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虽然有利百姓,但在后世的争议也很大。
水利设施方面,王安石将开垦荒田、兴修水利,纳入了政策之中,由受益人出资兴修,若是其中的资金不足,可以像官府借贷“青苗钱”,事后再还钱,青苗法还纳入了官吏的政绩考核。
王安石变法军队改革:首选就是裁兵,新法规定士兵五十岁后必须退役,禁军不合格者改为厢军,厢军不合格者改为民籍,以此来提高军队的战斗力,并减少军费的开支。